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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检察:提起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7-4 10:33|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3331| 评论: 0

  2018年7月2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向被告人郭某宣告禁止令,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郭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其追回所销售的假药并销毁。

  被告人郭某是一名药品销售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郭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先后低价购入1000多瓶假冒“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对外进行销售。 2017年2月22日,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市万子湖一门诊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16瓶复方甘草片,并依法予以扣押。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该复方甘草片不符合相关规定,为假药。

  2017年8月郭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4月27日,沅江市公安机关将郭某移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缺少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必要成分,药效不能达到产品说明的作用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治疗疗效,可能会延误治疗最佳时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至起诉前,仍有部分假药流通在消费者手上,郭某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经层报湖南省检察院批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7日向沅江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郭某销售假药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法院同时向被告人郭某宣告禁止令,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郭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市《益阳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其追回所销售的假药并销毁。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愿意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次庭审,沅江市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旁听。

   据悉,本案是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1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后,益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沅江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检察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谓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在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为的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广大社会公众,一定要从正规药房或医院购买药品,同时还要对所购药品的生产批号、成分、商标、生产厂家等各方面信息注意察看,存疑的药品不要购买更不能服用,从确保自身安全做起,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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