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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18-7-18 16:36|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49044| 评论: 0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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