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张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汪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月16日,经法院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生态资源损失25000元,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判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益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0月,张某在南嘴镇张网捕鸟,捕获雀鹰(俗称鹞子)6只、短耳鸮(俗称猫头鹰)1只,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集贸市场老板汪某某,汪某又以750元的价格将短耳鸮和雀鹰出售给饭店老板孙某(另案处理),孙某将其制成菜品在其饭店出售。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雀鹰、短耳鸮都属于猛禽,猛禽作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雀鹰和短耳鸮均为纯野生,一旦灭失,将无法挽回,雀鹰、短耳鸮均主要以鼠类为食,堪称捕鼠能手,雀鹰、短耳鸮的减少,将导致其生存区域生态平衡被打破,鼠类成灾、农林业虫害大量发生,将带来不可估量的生态灾难和经济损失。本案中,张某和汪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张某、汪某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张某、汪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此次庭审邀请了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湖南省护鸟营志愿者及社会群众参加,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发挥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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