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 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实施办法》所称检察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第二条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零报告”的,记录报告人在《记录表》上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第三条 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以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本部门上个月填报情况,每月3日前将密封的《记录表》报本院检务督察部门,节假日顺延。报送前,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签。院领导向检察长报告后,将《记录表》交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五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月8日前,经层报检察长审签,将上个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院记录报告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节假日顺延。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在省级人民检察院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条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七条 检务督察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记录表》,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 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记录表》的,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查阅本院院领导填写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检察长审批; (二)查阅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检务督察部门院领导审批; (三)查阅本院其他人员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主要查看是否全面如实规范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本地区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通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将本院每月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向驻院纪检监察组通报。在记录报告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填报,组织实施,落实责任。 党员干部年底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不力,导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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