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衔接+轻案快办”高质效办理一起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沅江市X010线交赤山大桥路段时,被沅江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曾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沅江市公安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本案“案小事大”,高质量办理案件,可形成依法惩处醉酒驾驶的导向作用,同时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用轻案快办机制。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对其释明轻案快办机制的要点以及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条文,并进行政策教育。2024年9月19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当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9月19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制发检查意见并移送线索至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典型意义】“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轻案快办”,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检察温度。该案的办理,发挥了“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优势,在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避免了“不刑不罚”,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有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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