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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对“死亡四人小组”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

2019-3-4 11:26|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107367| 评论: 0

201922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金某、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某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某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以被告人金某为首,邀集被告人张某及刘某1(另案处理)、刘某2(另案处理)共同成立“死亡四人小组”,在沅江市区、泗湖山镇等地多次进行打架、了难、收帐等违法犯罪活动,短短几个月,该团伙作案十余起。经查,以被告人金某为首组织聚众斗殴犯罪1次,为首组织寻衅滋事犯罪4次;被告人张某参与聚众斗殴犯罪2次,寻衅滋事犯罪3次。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之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被告人金某、张某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金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金某、张某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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