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 实施办法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提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媒体记者、环保志愿者和公益保护组织有关人员等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向检察机关提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一步畅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推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办法》共 11条,内容涵盖公益诉讼讼观察员选聘制度、工作职责制度、奖励制度、提供线索范围制度、管理制度、安全保护制度等。 第一章 选聘制度 第一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需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品行端正,坚持原则; (三)在法律、环保、食药、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发现公益诉讼的便利条件。 第二条 对于具备上述第一条公益诉讼观察员条件的人选,可以成为公益诉讼观察员三种途径: (一)检察机关根据个人申请,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初步确定公益诉讼观察员人选,通过面谈、核实有关信息后,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二)检察机关向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志愿者等发出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的邀请,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检察机关提请市委政法委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员公益诉讼观察员职责,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制度 第三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发现并报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宣传国家公益诉讼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监督检察机关规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四)是参加诉前程序听证; (五)是观摩公益诉讼庭审。 第四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的三项基本权利: (一)可以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公益诉讼培训; (二)经检察机关同意,了解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进展; (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受邀观摩公益诉讼庭审,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研讨并发表意见。 第三章 奖励制度 第五条 检察机关根据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搜集证据立案后,依法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每件案件奖励500-1000元不等;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奖励3000-5000元不等;有重大社会贡献的另外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第四章 提供线索范围制度 第六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三个范围: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诉讼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办案领域: 英雄烈士荣誉保护、涉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等。 第七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通过来信或来访方式到沅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二)通过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电话举报,举报热线:0737-2722000; (三)举报人关注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沅江检察”; (四)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公益诉讼联络员进行举报。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属于检察机关特聘人员,虽不受检察机关相关权利职责的约束,但接受检察机关聘请的观察员,经检察机关通知开展活动的,观察员应当按时参加。 第九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虽不享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可按照本制度实施办法中第五条奖励制度获得一定奖励。 第十条 检察机关每年将会开展“最佳公益诉讼观察员”的评选,获得最佳公益诉讼观察员的,将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构成违法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本制度实施办法共十一条,自2020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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