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履职 提升案件质效 ——沅江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串通招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经过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沅江市旺丰路道路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犯罪嫌疑人张淳铭为帮助犯罪嫌疑人刘倜夫中标,邀集24家公司进行围标,并通过安排犯罪嫌疑人殷芳统一为各公司制作造价预算,再以U盘形式分发至各公司联络人制作投标文件及标书,刘倜夫则支付每家公司80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陪标费用。 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淳铭以其所在的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辉以其所在的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李佳诚以其所在湖南溪岭建设有限公司并邀集犯罪嫌疑人邓卫邦以其所在的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钟希以其所在的湖南中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谢胜翔以其所在的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蔡勇以其所在的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并邀集犯罪嫌疑人王响以其所在的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熊军以其所在的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彭亮辉以其所在的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甘进以其所在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梁勤以其所在的湖南御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雷以其所在的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李健以其所在的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王志奇以其所在的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臧立强以其所在的湖南东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殷涛以其所在的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朱子轩以其所在的湖南建益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罗松涛以其所在的湖南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傅正义以其所在的湖南建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谌建刚以其所在的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何明星(另案处理)以其所在的湖南宏伟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陪标。2019年8月23日,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以557.587688万元中标沅江市旺丰路道路工程项目。2019年9月6日,刘倜夫与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联营施工协议书,工程实际由刘倜夫承揽,刘倜夫向新浩公司支付工程利润的30%。 (二)诉讼经过 犯罪嫌疑人刘倜夫、张淳铭、陈辉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由益阳市经侦支队于2020年10月22日交办至沅江市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查, 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进行侦查。2021年11月1日,沅江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沅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沅江市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日对张淳铭、刘倜夫、陈辉、李佳诚、钟希、谢胜翔提起公诉,对王志奇、罗松涛等1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12月17日,沅江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淳铭、刘倜夫、陈辉、李佳诚、钟希、谢胜翔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拘役、单处罚金等刑罚。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全面走访调查,确保处理准确。该案承办人收到案卷材料后,经仔细审查发现,绝大部分涉案犯罪嫌疑人系企业负责人,均系首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具有挽救空间。承办人随即展开走访调查和现场勘察,充分评估涉案企业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经营规模等运行情况,形成调研评估报告后提请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研究,认为熊军等17人没有犯罪前科,仅参与陪标,收取了少量好处费,并具有从轻情节,决定对1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遵照“十条”规定,服务企业发展。该院于2021年出台《服务企业发展“十条”规定》,承办人在决定对相关企业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了公开听证,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并在听证会上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三)坚持法治理念,依法惩治犯罪。该院认为,张淳铭、刘倜夫系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提起公诉;陈辉、李佳诚、钟希、谢胜翔虽仅起了陪标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但其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侦查,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三、典型意义 办理涉企案件时,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涉案企业人员,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在情、理、法中找到平衡点,在办案中释放司法善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主犯和多次因串通投标被追究相关责任的人员,应当坚持惩治为主,教育为辅的理念,依法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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