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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3-5-23 08:57|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22204| 评论: 0

准确改变定性 促案件诉准诉稳

——沅江市检察院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关键词】

检察官联席会议  改变定性   罪责刑相当

【要  旨】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鹏飞、冯俊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冯俊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针对犯罪嫌疑人王鹏飞、冯俊锁的罪行,认真审查案卷、证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以主客观符合法,区分此罪和彼罪,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准确改变定性,强化诉讼监督。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鹏飞明知“赖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介绍冯俊锁将其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1723051100111154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赖娃”使用,冯俊锁协助其在山西省运城市河东支行营业部的柜台、河东支行营业部对面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运城牡丹支行、中国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南风广场支行营业部的柜台取款共计324700元。王鹏飞获利1000元,冯俊锁获利2200元。经查,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22年4月10日进账金额为324700元,涉及一起上游诈骗犯罪,犯罪金额为100000元。

【诉讼过程】

2022年1020日,沅江市公安局以王鹏飞、冯俊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冯俊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19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王鹏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冯俊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完整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承办人坚持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依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的本质性差异,审查认定王鹏飞、冯俊锁明知他人为犯罪所得转移资金,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为他人转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客观条件。

(二)围绕犯罪定性进行把关。承办人提请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对案件展开深入讨论。经讨论,认为王鹏飞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冯俊锁的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依法准确改变定性。承办人仔细听取办案民警的情况介绍,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议深入沟通交流,开展释法说理,提出具体意见。同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积极引导、督促公安机关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本质区别。

【典型意义】

检察官联系会议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了有效保障。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召开,集思广益,最大程度保障案件定性准确。本案中,承办人王鹏飞、冯俊锁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准确区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及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开展讨论研究同时积极向分管领导汇报,形成了横向协作紧密,纵向审查清晰,反应快速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司法办案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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