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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 一罪双责——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件提起公诉

2023-9-28 08:52| 发布者: 沅江检察| 查看: 5561| 评论: 0

近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件宣判。



01

案情回顾

肖某、张某、游某均无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以来,游某从非法渠道购进大量“极品伟哥”“红钻伟哥”等药品通过微信推销的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的成人情趣用品店。张某负责联系成人用品店铺老板,将其需要的药品种类、数量及地址发给游某,肖某从张某手中购进上述药品后,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为假药。

02
检察官释法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肖某、游某、张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沅江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肖某、张某、游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相关涉案药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03
检察官提醒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公共安全健康,无论销售数额大小,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销售,即触犯刑律。检察官警示经营者,务必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检察官还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关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神药”,药品、保健品请务必到医院和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同时还要加强对假药的甄别能力,仔细察看所购买药品、保健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是否标注有批准文号、成分、商标、生产地、有效期等内容。若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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