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 31 日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德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0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围绕大局努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护航沅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认真履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责,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沅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中央督导和督导反馈意见为契机,坚持真抓实改,深挖彻查。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信访接待、案件办理、线索移送等机制建设,加大对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的排摸力度。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会商协调、联席会议等机制,有效解决“打财断血”不彻底、与相关部门配合衔接不紧密等问题。所办理的益阳市检察院交办的桃江唐某鸣涉黑团伙案,在侦查阶段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完善、固定证据。在提起公诉后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多次参加庭前会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该案涉案人员13人,涉及罪名14条,仅两天便结束庭审且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取得了出庭支持公诉的良好效果。 二是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障群众财产安全。重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8件14人。响应精准扶贫部署,确保惠民政策落实。走访贫困对象了解实际困难,帮助38户贫困户实现了脱贫。参与污染防治攻坚,守护绿水青山。提前介入破坏生态环境相关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批捕、起诉和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1件1人。 三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强与工商联和相关行业协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机制。邀请工商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向企业家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举措,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依法快捕快诉涉嫌敲诈勒索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刑事案件2件2人。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依法落实民营企业保护举措。严格把握司法标准和法律政策适用尺度,涉民营企业家案件中,坚持“少捕慎诉”,慎用强制措施,体现服务民营企业的检察担当。 四是积极参与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创新。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逮捕必要性不批捕61人,酌定不起诉60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落实重大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12次,领导干部下访办案4次。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值班制度,不断完善涉检信访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结合办案深入分析有关部门、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认真落实“六清行动”要求,及时发出检察建议20份,并督促整改回复,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积极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做好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为因案返贫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万元。认真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办理相关案件29件49人,坚持从严打击、精准量刑原则,对办理的49人全部向法院提起公诉,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专项宣传4次,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3份。 二、突出主业努力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切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治安环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53件225人,起诉264件425人。依法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62件120人,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48件72人,起诉53件94人。依法惩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件30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涉疫情物资违法犯罪,共逮捕2件3人,起诉4件5人。依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完善与监委工作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逮捕、起诉等司法程序,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并起诉市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 二是深入推进诉讼检察监督。强化侦查监督,全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9件。移送犯罪线索12条,追捕犯罪嫌疑人2人,追诉3人。强化审判监督,对一起量刑畸轻案件依法予以抗诉并获改判。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全年共发出检察建议8份,其中监督财产刑执行1份,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份,均回复并采纳。向相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1件1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1件。依法办理行政审判违法监督案件1件,综合治理类行政检察案件1件,全年共摸排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线索22条,立案审查6件,发出检察建议6份。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共受理此类案件10件14人,批捕8件10人。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联合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教职工管理开展专项督查3次,织密保护安全网,让更多孩子免受不法侵害。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到中小学校讲授法治课,覆盖学生5000余人。组建“未成年人检察志愿服务队”,围绕预防性侵、校园欺凌、扫黑除恶等主题开展“携手共护校园安全”活动。积极介入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对被伤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干预。发挥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协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三、注重质量努力提高公益诉讼实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以来,我院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社会各界聘请“公益诉讼观察员”29人,广泛收集相关线索,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4件。 一是围绕“生态修复”抓监督。全年共办理涉及生态环保行政诉前公益诉讼15件,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12份。完善“补植复绿”补偿办案模式,将犯罪分子最大程度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作为办案的最优选择,督促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林地。当前正处在全面“禁渔”期,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我院已立案办理该类公益诉讼案件29件。针对一些加工福寿螺无资质小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直接外排至洞庭湖周边的沟渠之中,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情况,我院依法立案6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围绕“专项整治”抓监督。以“四个最严”的高标准守护食品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更严格的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使违法单位受到最严厉的惩处。针对养老机构食堂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健康证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我院立案4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督促其依法查处,规范了我市的养老机构市场,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影子药师”问题,我院依法对涉及“影子药师”的药品经营店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均督促整改到位。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 三是围绕国有财产保护抓监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长期存在一些老大难问题,一些地块出让多年,有的正在进行商品房开发,有的长期闲置,但是对于土地出让金却长期拖欠不缴。针对这些问题,我院依法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履职。今年我院已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案件3件。 四、提升站位努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 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认真谋划,扎实推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一是深化内设机构改革。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部署,构建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相匹配的内设机构。将原有的11个部门精简合并为6个专业化办案部门和2个综合行政部门,实现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有机融合。进一步促进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检察权的运行管控,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求。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努力提升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引导检察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二是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顺应改革要求,实行侦监和公诉部门合并,全面开展“捕诉一体”工作,加强监督资源整合,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全年捕诉一体办案率达到100%,“捕诉一体”办案组共承办审查逮捕案件221件325人、审查起诉案件333件498人,捕后判轻刑率下降2.4%,审查起诉办案时间平均缩短3.5天,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三是推进“案-件比”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以最高质量标准努力办好检察环节的每一个案件,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减少延长审查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有效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数量,全年“案-件比”从 1:1.46下降为1:1.28。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正确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以办案实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年来,共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294件449人,适用比例从年初的65.3%上升到83.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工作走在益阳市检察系统前列。 五、坚持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牢把握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始终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年内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6件次。扎实开展政治教育,抓好学习研讨和调查研究,全面检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强化建章立制,抓好成果固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持续抓好“党建、业务、检察官”三品牌建设,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是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强“学习型检察机关”建设,坚持文化育检。用活用好“检答网”、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平台机制。加强检察人才培养,注重教育培训,组织干警参加练、学、用相结合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技能培训活动。加强检学共建,选送业务骨干到高校参加培训和上级检察机关跟班交流学习,有效提升办案队伍的专业能力、实战水平。 三是强化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坚决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强化教育防范,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强化自身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工作落地落实落细,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展以权谋私等问题专项整治,确保检察队伍廉洁公正。 六、坚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促进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常态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务公开等活动,自觉改进工作,提升检察效能。 自觉在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强化检察工作。认真落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司法活动报告制度,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办案的实体监督,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重大影响案件的旁听、参加公益诉讼“回头看”及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听证会等工作。通过登门走访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赠送《检察日报》《人民监督员》等报刊杂志,提高检察宣传的覆盖面,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检察动态的渠道。 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等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视察观摩检察工作。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发布程序性信息534条、重要案件信息18条、法律文书324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着力加强检察宣传,认真讲好检察故事,“两微一端”发布信息96条,传递司法正能量。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市检察院深化改革、务实奋进,整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是我们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是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不竭动力,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是我们守初心担使命的信心和力量。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新时代沅江检察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立足检察职能为大局发展提供的助力不够精准,服务效果、服务发展的贡献度还有一定差距。二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理念转变更新不够,纪律作风建设、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发挥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一定差距,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检察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市检察院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市委全会的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融入全市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全市“二次创业”,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履职担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优质高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努力做到政治自觉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锤炼检察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检察院落地生根,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健全完善党组工作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各方面,自觉把检察履职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能力现代化中谋划、部署、推动。 (二)聚焦服务大局,努力做到法治自觉 坚定不移履行服务大局的基本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大侵害民营企业权益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着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在营造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升级、维护社会稳定、守护生态环境、做好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上找准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发力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三)强化法律监督,努力做到检察自觉 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体系,树立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和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提升刑事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质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的着力点。用法治思维精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做到检察自信 深化巩固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成果,加快完善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强化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案件倒查机制,推动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加大业务培训,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真正做到严管厚爱,着力打造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履职尽责方显使命担当,在新的一年,我们将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忠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做好司法为民检察答卷,以更高的检察效能为沅江“二次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①“六清行动”: 2020年4月8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要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即: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②“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是各级检察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④“捕诉一体”:即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2019年新年伊始,伴随着全国检察机关重塑性内设机构改革的落实落地,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推行。 ⑤“案-件比”:这一概念是最高检提出的一项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将案件当事人所经历的各诉讼阶段统一视为一个“案”,再将该当事人先后经历的审查起诉、退回补查、刑事申诉等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视为各自独立的“件”。案-件比,即同一当事人的一个“案”与其所经历的多个“件”之间的比例。比例越低,办案质效越高,检察工作效果越符合人民的期待。 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则不适用: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⑦“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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